剪纸馆盈满中国红 烟台非遗人巧手片纸展宏“兔”******
(新春走基层)剪纸馆盈满中国红 烟台非遗人巧手片纸展宏“兔”
中新网烟台2月3日电 题:剪纸馆盈满中国红 烟台非遗人巧手片纸展宏“兔”
记者 王娇妮
当非遗剪纸遇上癸卯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烟台剪纸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梁巧艳比往年更忙了。把小剪纸从装饰品变成大产业,用剪纸的语言讲述中国故事,是她的新年目标。
走进位于烟台所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剪纸馆,“中国红”扑面而来。窗户上贴着红红的窗花,大人小孩围坐桌前剪图样。墙上、架子上展示着不同风格、不同题材的剪纸作品、文创产品,用“一抹红”向来到馆里的海内外游客传递中国年味儿。
图为梁巧艳在剪窗花。 王娇妮 摄据悉,烟台剪纸历史悠久,样式品类丰富。其中“单色、勾绘染色、衬色、拼色”等技法呈现出浓厚的生活情趣,2008年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小时候,窗花里的故事令我着迷,每看到不同图案的剪纸就缠着奶奶给我讲故事,‘刘海戏金蟾’‘八仙过海’之类的传说都通过窗花纹样走进我的脑海。”梁巧艳告诉记者,她出生于剪纸世家,5岁开始画窗花、学剪纸,与剪纸有着解不开的缘分。
图为梁巧艳创作的剪纸作品《芝罘仙境》。 受访者供图长大后,梁巧艳不断钻研技艺,挖掘当地题材,拜访国内外名家,并在创新中积累经验。“一刀一纸”不足以概括剪纸,在她看来,最重要的还是“故事性”,要能够“纸中生意”“纸中传情”。
近年来,梁巧艳聚焦身边带有正能量的人和事,以纸为媒讲故事,在烟台城市发展、乡村振兴、国之重器等题材上,不断推出优秀作品。
图为剪纸衍生品。 王娇妮 摄“耗时最多,也最有意义的作品是胶东红色文化主题创作。当时我跟随专家一起重温胶东革命历程,创作出百余幅剪纸,以此传承红色基因,同时希望向人们传达要珍惜现在幸福生活的涵义。”梁巧艳称。
剪纸不仅能贴在窗上,还能“解锁”更多场景。当剪纸与生活用品、办公文具甚至是网络游戏相结合时,又开发出大量符合年轻人审美的新产品。如今,梁巧艳的剪纸工作室不断发展壮大,订单越来越多。
图为梁巧艳在介绍烟台剪纸。 王娇妮 摄“不少企业找到我,希望私人订制剪纸产品,作为礼物送给海外客户。”梁巧艳称,这些礼物将中国非遗与中国企业发展相结合,在“出海”的同时,也把中国故事越传越远。
随着网络直播的流行,梁巧艳把剪纸课堂从学校、社区搬进了直播间。在年前开设的一场双语角网络课堂上,许多泰国、俄罗斯学生通过直播学剪纸,在“现场教、现场剪”的云端,中外师生共同经历剪纸带来的美好时刻。
“作为非遗人,不应该排斥新事物,而应该不断拓展传播渠道。”梁巧艳告诉记者,只有不断壮大产业,才能促进更多的剪纸艺人创作出好作品,巧手片纸间,也能大展宏“兔”。(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