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最冷假期”后,华强北商户寻找“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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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查货品来源的管理要求下,“水货”手机逐渐失去生存空间,深圳华强北的大批手机商户遭遇“最冷假期”。不过,他们借助之前的经验积累,纷纷谋求新的出路。有的将销售渠道从线下搬到线上,还有的转向回收、销售国产或国行二手手机。
走进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华强北飞扬时代大厦,记者发现高高悬挂在天花板上的大红色横幅显得格外醒目——“依法依规经营,严禁销售无合法来源产品”。
“我们严格查验货品来源,要求出示相关凭证、发票、收据等材料证明来源合法,才允许售卖。”近日,飞扬时代大厦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
“守一天,亏一天”“一部手机只能挣百元差价,利润减半”“有客询价却无货”……在严查货品来源的管理要求下,“水货”手机逐渐失去生存空间,华强北飞扬时代大厦的大批手机摊贩面临集体转型。
告别“水货”后,华强北商户该何去何从?记者采访了解到,商户们借助之前的经验积累,纷纷谋求新的出路。有的将销售渠道从线下搬到线上,有的尝试将“战场”转向回收、销售国产或国行二手手机。
借助从业经验实现转型
销售二手手机,尤其是“水货”手机,对华强北倒卖二手手机的年轻人(被称为“背包客”)而言,曾是一项具有售后风险的工作。为了避免售后问题,验货、测试是“背包客”的必备技能。
“拿回去有问题的手机,‘档口’老板不认账,不肯退换,就只能自己花钱修好。”“背包客”钟杰直言,自己也曾因拿了问题机吃过亏。如果问题手机导致客户退货,“背包客”不仅要承担来回几十元的邮费,还会耽误客户销售,影响信誉。
在飞扬时代大厦,售卖、维修、物流服务实现了“一条龙”。“背包客”们在档口拿到货后,测试发现有问题,不出大厦就能解决维修问题。一些“背包客”还懂得一些简单的维修技术。“货运过来都是没有修理过的。拿货时,只能将同一型号的整批货都拿走,不能挑选,质量参差不齐。”凭借长期的经验积累,遇到一些小问题,“背包客”林冲锋逐渐学会了如何维修。
在转型过程中,档口老板和“背包客”们利用先前的经验积累,或开设线下实体店回收、转卖国行或国产二手手机,或通过分享手机挑选、使用、维修的一些小技巧吸引一批粉丝,拓展客户来源,开辟线上销售渠道。
转卖国行“靓机”
“iPhone12,128G,国行双卡双待全网通5G,价格2580元”“高价回收,好坏二手手机都收”……翻开近期陈立群的微信朋友圈,记者留意到,他已经逐渐告别“水货”行业,将“战场”转到国行“靓机”。
“二手手机新旧程度不同,价格也有所不同。按外观成色区分,可以分为大花机、小花机、靓机、充新机。只要屏幕花了,都不能算是靓机,只能划为花机。充新机就是有使用痕迹但可忽略不计。”“背包客”钟杰介绍,作为“搬运工”,客户需要什么货,他们就拿什么货,但要保证是原装机。对从业者和客户而言,国行“靓机”的售后相对“水货”更加便捷。
去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明确要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同时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引入第三方二手商品专业经营商户,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国家不断释放利好政策,对二手手机回收行业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成立工作室、开二手手机店、入驻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记者了解到,华强北的档口老板和“背包客”们正以多种方式开辟自己的二手手机回收和交易业务渠道。
线上销售,“小单快跑”
将档口退租后,林冲锋尝试线上销售,试图通过短视频社交软件积累客户。“我在社交平台以视频形式分享基本的手机维修知识以及不同型号手机的小技能,吸引了一些粉丝,有少量发展成了客户。”林冲锋说。
记者在短视频平台搜索“背包客”,发现有不少华强北从业者以视频形式介绍如何购买性价比高的二手手机以及手机摄影技巧、维修技能等。这些期望通过线上销售谋求转型的“背包客”中,既有粉丝数量寥寥者,也有人积累了近20万粉丝。“粉丝中大部分人对二手手机感兴趣,当有购买需求的时候,自然会找到关注的博主。”林冲锋如是说。
此外,也有一些手机摊贩尝试销售品牌新机。与飞扬时代大厦不同的是,华强北远望商城主要销售各品牌新机,是全球最大的“一站式”手机、数码产品采购中心。
在远望商城租有档口的叶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属于经销商,相当于做多个品牌手机的批发业务。经销商能从厂家、代理商处以较低价格拿货,主要客户是电商平台的店家。“与‘水货’相比,利润肯定低一点,但属于合法经营,‘小单快跑’,这也是不错的行业。”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